為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作用,鼓勵更多群眾加入到見義勇為行列中,《條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進行了明確。省、市、縣三級獎勵分別不低於上壹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兩倍、壹倍,改原來的固定標準為動態標準,解決了原來獎勵標準偏低、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問題
《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特別獎金。同時考慮到全省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把具體獎勵標準的確定權授予作出獎勵決定的人民政府,有利於鼓勵各地政府從實際出發開展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工作,有助於弘揚正氣、呵護善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