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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的四個問題如何「陽光化」合夥私募?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肖永傑近日,由銀河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投資於二級市場的合夥制基金銀河普潤備受關註。本基金利用2009年底實施的修訂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允許中國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的規定,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設立有限合夥發起設立本基金。所謂有限合夥基金,是指投資人與管理人簽訂合夥協議,* * *以出資形成合夥關系,全部資產由管理人管理運營,投資人在其出資範圍內僅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管理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金組織形式。證券投資私募嘗試有限合夥制模式,主要是利用合夥可以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會,規避信托不能開戶的障礙。但是,這種模式能否進壹步推廣,受制於以下幾個問題。四、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接受監管?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中國銀監會通過信托公司發行的陽光私募產品,對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而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性質是企業,監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為對合夥企業沒有資金維持要求,工商局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對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審查,而不是資金的日常運作。此外,投資者在有限合夥模式下需要承擔的稅收,包括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也是需要註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