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商報記者註意到,信托公司和信托產品可以作為投資者參與同業存單業務交易。
交易規則中規定“投資同業存單的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應當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基金管理公司級基金產品的會員。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縣級農村信用社、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壹級分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服務、商業銀行資產。
“信托公司之所以能參與交易,是因為是同業機構;同業存單是為金融同業發行的存單,所以可以參與投資。”東莞銀行金融市場分析師陳龍指出。
某證券機構分析師郭也指出,雖然同業拆借市場的成員主要是法人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但信托公司也是同業,部分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也包括信托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