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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墊付的條件

壹、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墊付的條件是什麽

1、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墊付的條件是: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道路救助基金申請流程是什麽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收到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