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現場監督,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的現場檢查。
被監管單位包括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本規則,對下列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轉移、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現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