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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的認定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慈善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登記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認定為慈善組織。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時具備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相應條件;

(二)以慈善活動為宗旨,業務範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申請時上壹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於慈善組織的規定;

(3)不以營利為目的,收益和經營結余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在該組織的發起人、捐贈者或成員之間分配;章程中有將剩余財產轉讓給其他具有相同或相似宗旨的慈善組織的規定;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社會團體應當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經理事會批準;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法律依據:《慈善組織認定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慈善組織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