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反向契約?
(1)主觀不作為。壹些承包商沒有充分認識到合同的嚴肅性,在合同項目實施過程中不註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只把合同的簽訂和審批作為履行結算手續和對外支付的條件。往往是項目實施完成後,進入付款程序才想到簽合同,導致出現了回簽合同的現象。壹些零碎的項目,如車輛修理合同、零星采購合同、零星基礎設施維護等,可預見性和可控性較差,合同發生次數多、金額小。合同承辦部門認為每次業務發生時辦理合同審批會比較繁瑣,往往采取先履行合同再集中簽約的方式。(2)主觀惡意規避。個別單位為了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先實施履約行為,再簽訂合同。如果是先供貨後簽約,先施工後簽約,形成既成合同;或者為了消化單位年內預算資金計劃,虛開項目清單,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現金,形成單位“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