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私募基金的兩類銷售主體:
1.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活動只有兩種: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
2.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賣機構,不能賣個人。
3.私募管理人只能銷售自己的基金產品,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有代銷權。
4.上述基金銷售資格實際上是公募基金銷售資格,私募基金銷售資格認證通道尚未建立。
5.銷售機構代銷基金的,需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協議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劃分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