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註冊或者備案。《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