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基物侍本醫療保險是第三者責任的,社保不賠,但是如果第三者不能賠償知好,可以先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支付後,再後第三人追償,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社罩山吵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腔祥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唯鉛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社會醫療保險,簡稱醫保,是國家為向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2,為完善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統籌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
3,更好保障病有所醫,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伍猛搏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