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獲得投資收益為目的的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提供者之所以不采用“單個投資制度”直接投資房地產項目,而是通過“集合投資制度”間接從事房地產投資,是因為房地產投資基金具有流動性高、變現能力強、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降低交易成本、運作規範的特點,具有“單個投資制度”所無與倫比的制度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