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穩崗補貼是指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拍培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提高穩崗補貼標準。其中,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節能減排、主輔分離襲緩唯、兼並重組5類困難企業,執行50%的發放標準。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其他企業,將發放標準由省確定的30%提高到40%。
法律依據:《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哪消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穩崗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類型認定後,對申請穩崗補貼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並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