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三項規定:(1)2018 10年底前,取消經辦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異地就醫證明或印章。
(2)取消異地安置人員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只報銷壹次的規定。
(三)取消異地就醫支付個人醫療費用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