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如何劃分?
答:壹、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主要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由本市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壹般按照“誰出資、誰審批”的原則劃分市、區分工。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含市級政府投資機構投資、並由市發展改革委通過市級政府性資金平衡的項目等),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 區(縣)和管委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所在區(縣)和管委會負 責審批。 二、由市、區政府聯合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以區縣投資為主、由市級政府給予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附錄《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範圍內,應由市發展改革委管理,但由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 四、黨政機關辦公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市、區分工,仍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滬委辦發[2007]13文執行。 五、本規定範圍以外的區(縣)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各區(縣) 政府的有關規定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