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投資前置性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應當及時完成備案程序,否則私募管理人及其負責人員將會面臨被責任的風險。
對於未完成備案基金能否參與對外投資問題,並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根據基金業協會、證監會和股轉系統發布的相關文件,應當進行如下區分:
(壹)證監會監管明確,未完成備案基金不能參與(擬)上市公司發行業務和並購重組;
(二)股轉系統態度寬松,未完成備案基金可以參與三板業務,但是需承諾完成備案,且股轉系統會持續關註承諾履行情況;
(三)對於證監會和股轉系統監管體系之外的企業和產品,除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外,未完成備案的私募基金可進行投資,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限制。但是,因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申請開立私募基金證券賬戶須提供基金業協會出具的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如基金未完成備案對外進行投資仍存在壹定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