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和規劃建築設計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者補充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真實,或者隱瞞有關情況造成後果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有權向規劃建築設計單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