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交易異常情況采取暫停交易等監管措施。
比如,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證券交易所可以在次壹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融資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參與融資融券的相關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以規定的方式向市場公布其相關融資融券交易信息的行為。
由於融資融券交易的杠桿機制帶來收益、風險的放大效應,因此充分、及時、準確的信息披露是組織和監管融資融券交易、保護市場參與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