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持續持有少於7日(自然日),將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
2018年4月1日起,各基金公司要對持續持有少於7日(自然日),並發起贖回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貨幣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除外。
以100萬元的資金為例,若在基金合同修改後,投資者申購基金後在7日內贖回,則贖回費至少為1.5萬元。而如果選擇持有壹段時間,如7天以上,則僅需繳納0-5000元不等的贖回費。新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長期投資者的投資權益,遏制大額資金進出給基金收益帶來的影響。
贖回費的調整,將增加短線投資成本,因此這也被認為是對於持有期少於7天的投資者征收的壹種“懲罰性”贖回費。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如果持有基金時間短於7天,贖回費率將至少增加1%。
擴展資料:
有業內人士表示,新規能降低短線資金進出的頻率,有效杜絕投資者巨額資金的短線套利行為,遏制意圖為基金公司沖規模充當幫忙資金的現象,引導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的同時也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但投資者需註意的是,雖然眾多基金公司宣布開征短期贖回費,但在贖回費的設計上,不同的公司仍然有所差別。同壹家基金公司針對旗下不同的產品收取贖回費的費率設置也有差異。
人民網-降低流動性風險 懲罰性贖回費全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