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型企業的條件:
“1”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行業名稱中的術語可以使用“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實繳資本為設立時實繳(實際在4中,單個投資人出資額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3名高管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開籌集資金;
“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
8.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3名高管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