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職工因工傷住院的夥食補助費,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和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