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主要法規依據參保單位和人員月繳費基數比例(%)。
標準上限和下限單位個人
養老保險基金市政府[1998]第2號令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上年度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為208。
本市行政區域內上壹年度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農民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8。
市政府發布的失業保險基金[1999]38號令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上年度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為1.50.5。
本市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農民工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基本醫療保險市政府[2000]68號文責令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城鎮退休人員,按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
工傷保險市政府[1999]48號令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企業上年度參保人員月平均工資總額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本市上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0.2-1.9。
繳費比例以行業差別費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