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 * *部位的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買受人承擔。購房者在辦理契證過戶手續時,應按購房款的2%全額繳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其中賣房的單位是大頭,維修基金要按照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30%的比例分攤。職工個人按當年新建公房成本價的2%繳納。
1.這筆資金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2.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住宅小區管理處管理。管委會成立後,市社區辦將住宅維修基金交由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出售單位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系統,公有住房出售後成立管委會,再交由管委會管理。
3.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經房產局審核後撥付;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經管委會批準後實施。
4.維修基金不足的,經管委會決定,市房產局批準,可按業主所占住宅建築面積續交業主。
5.業主居住的房屋因拆遷、意外火災等原因無法居住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照業主繳納的比例返還給業主。業主轉讓房屋權利的,余額維修基金隨房屋權利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