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首期交存標準為:別墅每平方米20元,未設電梯的多層房屋每平方米60元,設有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今後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交存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01〕27號)交存商品住房維修基金的,其維修基金轉為維修資金管理使用;同壹幢樓內尚未交存維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購房人仍按照購房款的3%交存首期維修資金。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須按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30%的比例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印發的《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01〕27號)同時廢止。
章丘歸濟南市管轄,因此適用此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