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轉學所需的手續如下: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戶籍變動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者,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戶口簿、住址遷移證明、學生報到證等證明材料,經學校批準轉,在學期結束後或新學期開學前壹周內辦理轉學手續。
從其他市(縣、區)轉來的小學、初中學生,須先在市教育局普教科辦理轉學手續,由普教科根據其實際情況轉到相關學校或鎮(街道)教育辦,由鎮(街道)教育辦轉到相關學校。
轉學到本市其他縣市的小學、初中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轉學證明【鎮(街道)教育辦在鎮(街道)學校簽字】並經普教科報市教育局審批後,方可轉出。
全市各鎮(街道)之間的小學生轉學,由轉學學校出具證明,報教育辦審批,經轉學鎮(街道)教育辦同意後,安排到鎮(街道)相關學校就讀。市屬小學生轉學應報市教育局審批。市內各鎮(街道)之間的初中學生轉學,由轉學學校出具轉學證明,經鎮(街道)教育辦同意並報市教育局批準後,方可轉入相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