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幹意見》(浙政辦發〔2016〕39號)有關規定,自4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現有費率的70%征收。
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