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如下:
1,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3、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壹定比例;
4.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