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財產托管管理和運用的機構、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