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宣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1。本通知公布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國務院、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部門,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越權設立的政府性基金277項(具體項目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