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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 孩子名下的“教育基金”可以分割嗎

李女士:我與丈夫於2000年結婚,2001年生育壹子,從孩子周歲起,我與丈夫商量決定每月以孩子的名義在銀行存入500元,作為他的“教育基金”。2008年9月我與丈夫感情破裂,兒子隨我生活,丈夫提出“教育基金”是夫妻***同財產,應由二人均分,否則不支付兒子的撫養費。請問夫妻離婚時,存在子女名下的為子女接受教育的“基金”能否作為夫妻***同財產予以分割?

楊律師:不能分割。妳與丈夫商量決定以孩子的名義存款用於孩子的教育,該行為符合贈與的構成要件,孩子取得了該筆存款的所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應當是夫妻的***同財產。因此,夫妻離婚時,存在子女名下為子女以後接受教育的“基金”不能作為夫妻***同財產予以分割。

王先生:2008年10月1日,我利用節假日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晚餐後,隨行遊客包括我出現嚴重嘔吐腹瀉。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查系食物中毒。飯店承認遊客食物中毒是他們工作出現失誤所致,但不肯賠付醫療費等損失。我們又找旅行社理論,對方稱是飯店的過錯,也不肯賠償。按理說在旅遊途中,旅行社統壹安排的就餐發生食物中毒,他們是有責任的。請問是這樣嗎?

楊律師:妳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遊客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與旅行社形成旅遊合同關系。遊客是因食用旅行社所安排的飯店就餐造成食物中毒,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旅行社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賠償後可再向飯店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