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旨在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央行、財政部、銀監會、發改委共同制定。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6月起施行。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壹限額高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可以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
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賠付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和金融風險等因素,調整最高支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同壹存款人在同壹保險機構所有投保存款賬戶的存款本息合計計算的資金金額在最高還款限額內的,實行全額還款;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保險機構的清算財產中予以補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投保存款後,在償付金額範圍內,以同壹償付順序取得存款人對保險機構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