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設立的、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是非營利法人。
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出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管理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事業;不能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辦理的,應當在主管機關的主持下轉讓給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七條為公益或者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不向投資者、發起人或者成員分配利潤的非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