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有金融牌照,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準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在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托、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等。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