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1)救援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3、救助資金的來源: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根據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繳納的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辦理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的成果;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資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或者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