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得稅方面,相似於很多國家,為了避免造成重復征稅現象,我國對基金也不征收所得稅,而對投資者獲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稅。
國家下發的《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開放式基金的四個優惠措施: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4.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總的說來,為了扶持基金行業的發展,中國的稅收政策對基金行業提供了壹定的優惠,但是也存在壹些問題:首先,稅收優惠規則制定過於籠統和寬泛,對特定領域的引導性不強,特別是沒有著眼於建立基金市場發展的穩定資金補充渠道這個大的方向,因而對特定資金引入的作用不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