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配後納稅”的原則: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在合夥企業層面繳納所得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生產經營所得。前述“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收入”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全體合夥人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