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得公開宣傳,因此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傳播媒體。
(5)公***、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