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樓上樓下的空間劃分——也就是樓下屋頂和樓上地面的歸屬。根據《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壹般表現為: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房屋內部的空間歸業主個人所有;* * *擁有部分所有權,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 * *屬於建築物內全體業主,如樓梯、外墻、屋頂等。還有壹部分是成員權或者會員權,比如業主對* * * *的部分管理權。按照這種劃分,樓上樓下空間的劃分部分屬於* * *。
壹般來說* * *的部分維修費用應該由全體業主承擔,也就是公共維修基金。但如果* * *的某些問題是建築質量或缺陷造成的,房屋仍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承擔維修責任。
針對遇到的情況,還有壹種可能,就是如果滲水是樓上造成的,那麽維修責任應該由樓上承擔。《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