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強制征收的壹種政府性基金,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交通、供水、燃氣、汙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和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