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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很多臺灣省基金會前面都有財團法人兩個字?

法人是指法律創設的1種權利義務主體。因為法律中有所謂的“公法”和“私法”,所以法律人可以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

財團法人是大部分財產的集合,其基礎是財產。如果沒有某個目的的財產,就沒有財團法人。

財團作為法人,沒有個體成員,不可能有獨立的意義。因此,有必要設立管理人,根據捐贈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基本上屬於公益性的,比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堂、寺廟、基金會、慈善組織等。

簡單來說,個人或團體捐贈壹大筆錢,成立1基金會,設立管理人管理財產,將財產用於特定用途,這就是財團法人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