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島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
2、單位和個人各自的繳存比例應保持壹致,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可以不同,但單位和職工各自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3、自由職業人員的繳存比例通常為單位和個人各5%或12%,由自由職業人員個人承擔。
青島公積金繳納條件:
1、首先借款人購買商品房不少於總房價的30%的自籌基金為住房首付的。
2、其次夫妻都為城鎮職工,並且該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滿壹年的。
3、再次借款人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且有償款本息能力的。
4、最後其同意用所住房做抵押的,須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和有效居留證的。
綜上所述,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在5%至12%之間,單位和職工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以確保職工的住房保障權益得到實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繳存比例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