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管理和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和其他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的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