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居民醫保門診支付是指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病在醫保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可報費用。根據規定,門診費用在100元(含)以內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30%,個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費用由個人自理。居民醫保基金會根據費用的不同比例支付壹部分費用,而個人要承擔另壹部分費用。居民醫保門診支付的目的是減輕居民因病就醫的經濟負擔,提高醫療保障的覆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