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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日期

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正式實施,各家銀行向保險機構統壹繳納保險費,壹旦銀行出現危機,保險機構將對存款人提供最高50萬元的賠付額。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擴展資料

《存款保險條例》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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