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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發行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1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分支機構中設立人民幣發行銀行和分支機構。分庫調撥人民幣發行資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指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人民幣的具體發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發行資金存管機構辦理。發卡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和業務需要決定。發卡行應依法辦理發行資金、金銀及其他有價證券的保管和運輸,並負責殘損或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和銷毀。發卡行應嚴格管理發行資金的保管,采用預留印鑒的方式確認發行資金的劃撥程序。

發債資金轉賬銀行必須攜帶發債資金轉賬憑證、發債資金轉賬專用介紹信、本人按轉賬順序填寫的工作證明方可辦理。出庫時,轉出庫會填制發放資金的提貨單。發料倉庫有入庫業務的,必須當天出庫,確保賬實相符。配送倉庫應由兩人管理,出入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