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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私募基金 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第壹,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或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 第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或不同投資者; 第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第四,玩忽職守,未能勤勉盡責,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活動; 第五,泄露因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它未公開信息,從事、協同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第六,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收費水平、低於成本銷售基金,采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第七,泄露投資者資料和交易信息、各相關方的信息及商業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利用資金、持股和信息優勢,影響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幹擾市場; 第九,接 受賄 賂或對他人進 行賄 賂(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十,法律、行政 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基金業協會突出了設置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強制要求關鍵高管需具備從業資格,取得、維持從業資格的條件以及 私募基金合規人員 的行為準則等方面的內容。據此,各位有誌於向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的人士可根據相應法律規定更好地安排、規劃未來的職業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