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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勞動法和社會保障)

首先,第壹個問題:

1、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單位應該支付小昭工傷待遇,理由是小昭與單位屬於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員工,也是員工之壹。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範圍。

二、第二個問題:

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辭退。”

2.根據勞動合同法,懷孕期間的女職工有特殊保護。但是,如果員工存在嚴重的違紀行為,比如案例中的小王,如果她的曠工時間達到了上述點1的條件,那麽小王不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企業仍然可以單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