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期性原則,即註重對基金的長期評價,培育和引導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不得以短期、頻繁的基金評價結果誤導投資人。
2.公正性原則,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對待所有評價對象,不得歪曲、詆毀評價對象,防範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
3.全面性原則,即全面綜合評價基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將單壹指標作為基金評級的唯壹標準。
4.客觀性原則,即基金評價過程和結果客觀準確,不得使用虛假信息作為基金評價的依據,不得發布虛假的基金評價結果。
5.壹致性原則,即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和程序保持壹致,不得使用未經公開披露的評價標準、方法和程序。
6.公開性原則,即使用市場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開披露信息以外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