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4案件屬於醫保詐騙。1,允許或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2.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費支付的醫療費用,應向醫療保險基金申報支付。3、在醫院掛床或將能夠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4、對參保個人采用重復掛號、重復或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5、違反醫療保險藥品範圍或藥品品種的規定,進行過度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自行分解、更改處方等。為被保險人個人配藥。6.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並入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7、協助參保人員個人承擔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統籌基金。8、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違法收費行為。9、弄虛作假、虛報數據等。獲取醫療保險基金或個人賬戶資金。10,為非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藥品,代刷社保卡。11.將醫保支付範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或者生活用品、保健滋補品等費用調換為醫保政策範圍內的費用,申請醫保結算,套取資金支付。12、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驗報告、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13,使用虛假醫藥費單據報銷。14、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給醫療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