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殊門診項目:
1.特殊疾病門診治療(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2.慢性病門診治療(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壹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用超過350元的,超出部分由統籌基金按照50%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二、住院治療:
鄉鎮及壹級定點醫院,合規費用300元以下,無起付線,報銷60%;合規費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起付線為80元,補償比例為90%。
區(縣)境內區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含市級定點二級醫療機構),起付線200元,區(縣)外500元,補償比例為70%-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