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基金監管的特征不包括監管對象具有復雜性。
基金監管的特征有監管內容具有全面性、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監管時間具有連續性、監管主體及其權限具有法定性、監管活動具有強制性體系。
基金監管是指監管部門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基金市場參與者行為進行的監督與管理。監管體系由監管目標、監管原則、監管機構、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等組成。基金監管對於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秩序、提高證券市場效率、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義,是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基金監管的原則:
依法監管原則:基金監管屬於行政執法活動。監管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其成立由法律規定,其職權也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因此,基金監管部門必須樹立依法監管觀念。
三公原則:基金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之壹,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基金市場。
監管與自律並重原則:國家對於基金市場的監管是市場的保證,而基金從業者的自律是市場基礎。
監管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原則:基金監管就應遵循連續性的原則,以避免出現大起大落的情形,影響基金業的正常發展。另壹方面,在基金監管中應堅持有效監管的原則。處理好監管成本與監管效益之間的關系,應做到市場能自身調節的,不監管:必須監管的,應當在保證監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監管成本最小。